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李德天 被告 戴琮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