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林煜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謝明桃 等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黃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含被代位人 王再 添),及楊黃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予本院。
三、被代位人 王再添 之應繼分比例(非應有部分比例)。
四、說明:本件前經原告具狀起訴,並於民事起訴狀註明「原告不堪一而再的準備資料,特請詳閱109年度訴字第1318號卷宗」云云,為此本院已依職權調閱109年度訴字第1318號、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1號、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16號卷宗,然而均查無任何關於被代位人即繼承人王再添之應繼分比例之相關證據資料,且此部分證據本應由原告負舉證之義務,本院業盡查核義務,爰命補正如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