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告 林廖姿琇 訴訟代理人 林玥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珈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鄭坤易 、 林彥達 、 林彥芸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鄭坤易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林彥達、林彥芸均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資料(現戶全戶)
2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0號卷宗第243頁、第361頁),現均尚未成年,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無訴訟能力。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鄭坤易、林彥達、林彥芸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
249條第1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