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錦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錦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錦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5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宋錦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6、8、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5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4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並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76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7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及附表編號8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附表:受刑人宋錦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6日│104年12月6日│105年6月2日至105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82號│偵字第1382號│字第5811號、60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87號│105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苗簡字第49││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6年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87號│105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苗簡字第49││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6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5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臺中地檢105年度撤│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34號│緩毒偵字第134號│字第27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4號│106年度訴字第5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6││實││││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4號│106年度訴字第51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2││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19日│106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4次││├─────────┼─────────┼─────────┼─────────┤│犯罪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2月2日│105年4月23日││││105年5月2日│││││105年4月24日│││││105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701號│字第28286號、29064│字第28286號、29064││││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1765號│761號│76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7日│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32│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號│1111號│11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2日│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