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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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六四號
原告美商‧艾佛艾姆希公司(FMCCorporation)代表人甲○○○○C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所為之經九0訴字第0九00六三一四六四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商標撤銷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六四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迄未補正,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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