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號
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登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