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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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苗勞簡字第17號原告 陳治煒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若有被告過去給付薪資之匯款資料,亦請一併提出。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