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苗勞簡字第17號原告 陳治煒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若有被告過去給付薪資之匯款資料,亦請一併提出。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苗勞簡 字第 17 號裁定(106.09.15)[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苗勞簡 字第 17 號判決(106.10.06)[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