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碩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丙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碩鋒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記載為「苗栗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7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記載為「106年8月1日」。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之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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