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5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刑五庭法官李毓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