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雪霞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雪霞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雪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