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皓珽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張順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4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