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