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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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57號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4年7月13日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于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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