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蘇永仁 即慈懷葬儀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支票號碼│備考││號│││││││├─┼─────────┼─────────┼───────────┼─────────┼────────┼──┤│01│慈懷葬儀社負責人│台灣企銀北港分行│102年9月10日│40,000元│AZ079161││││:蘇永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