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2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2,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