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8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