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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