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同聲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