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127號聲請人 黃璿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閎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黃璿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