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銘 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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