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 李國慶
何沂瑾何淑芬 李愛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292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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