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龍森
張孟憲張佳誠賴彥豪陳博宏(原名: 陳柏守戴家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王品惠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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