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雄蓀選任辯護人羅庭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雄蓀選任辯護人羅庭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