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江德民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