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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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林文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