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MDMA(合計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及內含MDMA成分殘渣夾鏈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MDMA經鑑驗無訛,合計淨重零點二三公克,殘渣夾鏈袋一個內有MDMA成分無誤,量微無法秤重,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疑,亦屬違禁物甚明,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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