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謝金花 被上訴人 謝炎南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萬8,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
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