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秀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秀綿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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