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秀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秀綿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