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天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天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3058地號土地及其上3126、314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