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吳友議

債務人 林振郎 (即 林伯彥 之繼承人)

趙寶琴 (即林伯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伯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伯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693元

林麗婈、吳友議

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3,693元

林麗婈、吳友議

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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