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吳友議
趙寶琴 (即林伯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伯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伯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693元
林麗婈、吳友議
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3,693元
林麗婈、吳友議
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