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即調解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