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即調解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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