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1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10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7年
3月3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7年3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