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主張,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