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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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伍點玖伍公克;包裝重零點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移送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執行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五.九五公克(淨重),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右揭扣案之海洛因有二小包,合計淨重五.九五公克(包裝重0.七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被告)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綜據前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