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寰亞公司)臺灣分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乙○○○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商寰亞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表明聲請撤回本件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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