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附表:
~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誠彩色印刷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貳拾萬元│AA三一九八六八││││司 張玉玲 │鎮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