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以法九○矯字第○○七六七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五月五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陳彥宏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