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芷妍
       邱慧心
被   告  林新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妤凡
附表:
~T35L2XO;
┌─┬────┬────┬──────┬─────────┐
│編│放貸金額│結欠本金│利息及利率│違約金│
│號│(新臺幣)│(新臺幣)│││
├─┼────┼────┼──────┼─────────┤
│1│29,425│15,384│民國102年4│自民國102年5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2年10│
││││國102年10月│月29日止,逾期在6│
││││29日止,按週│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年利率1.83%│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
│││├──────┼─────────┤
││││民國102年10│自民國102年10月30│
││││月30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償日止,按週│期在6個月以內者,│
││││年利率4.71%│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
│2│29,425│15,408│民國102年4│自民國102年5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2年10│
││││國102年10月│月29日止,逾期在6│
││││29日止,按週│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年利率1.83%│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
│││├──────┼─────────┤
││││民國102年10│自民國102年10月30│
││││月30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償日止,按週│期在6個月以內者,│
││││年利率4.71%│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
│3│29,425│15,408│民國102年4│自民國102年5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2年10│
││││國102年10月│月29日止,逾期在6│
││││29日止,按週│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年利率1.83%│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
│││├──────┼─────────┤
││││民國102年10│自民國102年10月30│
││││月30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償日止,按週│期在6個月以內者,│
││││年利率4.71%│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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