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協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竹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