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177號聲請人 郭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錦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錦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郭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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