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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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6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竑佺企業有限公司、 陳美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係由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委任狀則由該代理人簽名,而蓋章與簽名顯有不同。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出聲請狀及委任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之簽名或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分別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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