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吳賴麗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玲
張順富 被告 吳宜蓁
吳秀真 吳倩昀 吳倩玟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娘 被告 吳源祐
吳优 法定代理人 羅海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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