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債權人晏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天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鴻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陳鴻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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