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
000元,應繳裁判費53,178元,上訴人僅繳納43,080元,尚應補繳10,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