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及未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98年
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8月2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並於98年9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