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葳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葳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葳崙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9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2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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