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肇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1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6年2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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