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VUVANTUYEN(中文姓名:武文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VANTUYEN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VUVANTUYEN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