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陳進來 相對人 陳玉治 上列當人間因聲請會面交往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玉治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會面交往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10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在案,而上開聲請會面交往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聲字第9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聲請且已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關於會面交往事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依據前開裁定主文第二項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